1、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2、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5、七、不准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
6、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或参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
7、十三、不准在使用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采取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8、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9、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10、附件: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11、十四、不准在资金分配、管理、审批等各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12、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4号)
14、三、不准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就业专项资金。
15、十、不准违反规定、违反程序、降低标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中介机构、见习基地。
16、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17、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18、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19、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0、十五、不准以资金分配、管理、审批为由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赞助费。
21、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2、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23、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24、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要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公开的资金分配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资金支出结果报告制度,资金监管质询、问责和跟踪反馈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要加强监督检查,把纪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每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规定执行情况与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25、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6、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7、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28、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0、四十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31、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32、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33、九、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补贴申领对象的财物,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就业政策补贴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经营活动,或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
34、二、不准截留或拖延下拨就业专项资金。
35、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36、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7、四十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38、《廉政准则》52个“不准”:
39、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40、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1、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2、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43、十二、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补贴政策记录及申领补贴政策的基础材料等。
4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4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6、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7、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48、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49、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50、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51、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2、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53、四、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存、混支、混用。
54、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5、四十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6、五、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57、一、不准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干预或插手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58、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59、八、不准违规在接受补贴的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
60、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61、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62、六、不准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就业政策补助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63、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64、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65、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6、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67、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8、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9、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70、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71、年2月18日
72、十一、不准向违反培训合同、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发放补贴资金。
73、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74、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5、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6、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77、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