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2、自然人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3、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十)第四十八条“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中央另行规定。”改为:“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是否建立党委,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5、董呈、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8、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9、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11、公司名称:
12、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13、召开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1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16、(一)股东会
17、(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18、(1)检查公司财务;
19、“入党誓词”在我党的各个时期有所不同,但是有几个内容是共通的,其中最先讲的一条就是“我志愿加入”。这几个字的理解就是没有谁请我们入党,而是我们自己请求加入的。“志愿加入”四个字很重要,只有认识深刻了,才会主动的要求加入中国。不论是什么样的党员,志愿加入就表示了他下定了决心为人民服务,下定了决心为党和人民献身,这非常的重要。“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全都是在这一志愿的前提下进行,所以,只要是党的事情,党员是没有任何讲价还价的资格的,一个不是心存志愿的人,他就不可能真正的为人民服好务;党员全都是志愿要求来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
20、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21、一、总则
22、(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3、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册之日为正式成立时间。
24、(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5、(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26、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27、(5)清理债权债务;
28、(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29、二、坚持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
30、(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31、(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2、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33、公司住所:
34、第二十一条第三段“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改为:“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35、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各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6、(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3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8、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9、(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0、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41、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42、(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3、(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4、(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5、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7、九、公司财务、会计
48、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49、股东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50、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51、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应该做到每天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看看是否达到了党员的标准,如果我们每天都能够对照“入党誓词”检查自己,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主动的为老百姓办实事,那才是一个合格的党员,那才能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贡献一份力量。
52、(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53、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54、(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5、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6、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部门确认。
57、(3)财务状况变动表;
58、(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9、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60、(三)监事会
61、(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62、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63、(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64、(4)公司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65、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6、(1)公司名称
67、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8、法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69、(4)财务情况说明书;
70、(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1、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72、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73、(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74、(六)第三十条第一段“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改为:“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75、(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76、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77、第二十一条第五段“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78、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79、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80、(一)第十一条第一段中“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改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81、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82、(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83、(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84、新党章全文共17200字,有53个条例。
85、(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6、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87、(5)利润分配表。
88、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89、(二)第十六条第一段“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改为:“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9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91、(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2、(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93、第三十三条原第一段中“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改为:“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94、(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95、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96、公司应当把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各股东,供股东查阅。
97、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本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98、(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99、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00、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101、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02、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03、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乐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4、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105、二、公司经营范围
106、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107、(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108、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09、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110、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记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111、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12、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13、(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14、公司财产能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115、(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16、三、公司注册资本
117、(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8、一、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
119、股东的义务
120、(七)第三十三条第一段前面增加一段:“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些基层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21、(二)董事会
12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23、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期职务。
124、十一、附则
125、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126、“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中的“牺牲’,在很多人的理解是死亡,我觉得不应该只是这样的理解.在我的理解上是这样认为的,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我们在工作中就不应该去想自己的得失,见到了歪风邪气的东西,我们就不应该留任何的情面,该管的要坚决去管,不要怕得罪人,那怕因此遭受挫折也要毫不畏惧!我们的干部如果心中没有存着一种真心为人民办事的心态,没有一种自觉的做人民公仆的想法,就根本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干部。“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在其位谋其职”,时刻准备着为人民服务,这才是我们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态度。
127、三、坚持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
128、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29、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130、(1)资产负债表;
131、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2、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133、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134、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35、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136、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37、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138、(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39、自然人:
140、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141、(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14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143、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对《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
144、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45、总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146、(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47、本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148、(三)第十九条末增加一段:“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149、入党誓词就是我志愿加入党组织,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拥护党的秘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这就是入党誓词,他的意思就是说,加入党组织是个人的意愿,然后呢,他要拥护党,热爱党,并且要一生为党奉献于自己的经历和幸福。
150、(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151、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15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53、公司经营范围:
154、(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15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56、(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57、公司他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和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158、(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159、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60、(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161、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62、股东签字、盖章
16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164、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按《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务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65、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166、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167、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68、其第七条的内容是: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169、(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170、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7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72、(7)有权转让出资。
173、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174、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75、(五)第二十二条第二段中“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中央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176、公司的公积金用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177、(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78、(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79、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人议由董事长召集和方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180、(4)清缴所欠税款;
181、(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182、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83、五、坚持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
184、股东的权利:
185、(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86、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187、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这是党的十二大以后“入党誓词”的全文。
188、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189、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190、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91、(12)修改公司章程
192、(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193、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194、(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95、(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96、(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197、(2)损益表;
198、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199、(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00、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201、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02、(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0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04、(2)股东会决议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
205、(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06、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07、(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段中“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改为:“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208、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09、(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210、(2)公司登记日期
211、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12、(3)公司注册资本
213、全文如下:
214、(八)第四十三条第三段中“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215、(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16、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17、四、坚持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
218、(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19、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220、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221、(九)第四十六条中“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改为:“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222、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2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224、《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开展正规活动、规定党内事务所规定的根本法规,是党赖以建立和活动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定,具有最高党法、根本大法的效力。
225、(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26、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2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28、(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229、(五)公司董理、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30、(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231、自然人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