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吗?
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我国的犯罪认定中,被追诉人不具备法律常识或者因其法律权利受到限制,对案件的事实基础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难以有客观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所以认罪认罚案件必须有专业律师介入。一般认罪认罚是由律师提出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有效辩护能确保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但从现阶段来看,律师的有效参与并不充分。其原因包括律师角色定位不明确、制度环境不完善、律师辩护难度与代理风险增大等。对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是,在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该在辩护人或者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过,若嫌疑人是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并不适用于认罪认罚制度。我国认罪认罚不一定要律师到场,但是最好是律师可以到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过程中,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哪里签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检察院让签署的,认罪认罚书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很重要的文件。这个时候的当事人有2种状态,一种是取保候审,人在外面,监察机关打电话通知过去签署,签完了但是不会给你。另一种是人在看守所,监察机关会通过文件传输通道,将该份文件传递到当事人手中。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人违反该法规定情结较轻的,应责令其具结悔过。认罪认罚书一般都是在公安机关询问结束了后或在法院检察院签字的。认罪认罚阶段。《认罪认罚具结书》签订合法的时间的规定是在认罪认罚之后签署即可。《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在对定罪量刑沟通后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不具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资格,因此不能代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
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必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认罪认罚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如果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罪名或者是从宽处罚的建议等有争议的话,都不需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嫌疑人主动认罪的,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量刑有利。嫌疑人在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说明自愿认罪认罚,对于一年刑期予以认可。案件很快就会转入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后,一般情况下都是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即认罪认罚具结书里的内容。判决生效后就会转入监狱。剩余刑期短的在看守所执行,刑期满了一年就会放人了。然而,存在一些特定情形,犯罪嫌疑人即使自愿认罪,也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精神上有缺陷,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不需要签署。
签了认罪认罚告知书,就等于认罪吗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惩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于签署具结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但这并非自动意味着一定会从宽处理。签了公安认罪认罚告知书不代表有罪,最后的罪行是由人民法院宣判是否有罪。签了公安机关认罪认知书的话,这只是一个从宽制度,如果最后认定有罪,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告知书是表明认罪,而且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会在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刑。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主观:签认罪认罚书必须判刑吗由法院裁量。签认罪认罚书只是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不是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仍然会判处一定的刑罚,只是法官可以在原量刑幅度内减轻或从轻处罚。法律客观:《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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