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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

时间:2024-11-03 02:34

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

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方式分为人民法院和监狱局两种决定。当人民法院决定时,会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包含罪犯基本信息、罪名、刑罚及决定理由等内容,并抄送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诉法中的规定来看,不能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只要有两种,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根据《刑法》规定,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或者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之后并没有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罪行十分严重,引起了较大民愤的。罪犯在监狱内,为了逃避惩罚从而有自伤自残行为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罪犯严重,民愤很大的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形之一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身患严重疾病,一般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规定的情形,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已经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罪犯无法自理生活,同时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到社会的。法律分析: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保外就医基本上为一年一批。对被判处有期徒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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