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廉政微视频文案
1、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2、(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3、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5、(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
6、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在全国来说绝大多数应该都是属于建设局。
7、二、定期组织大队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队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
8、(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9、(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10、八、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对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报道,不断增强广大市民遵守城市建设中各项法规意识。
11、(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12、(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13、(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14、(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15、三、服从上级领导,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16、(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17、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18、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19、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2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21、一、在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管理大队的行政业务工作。
22、五、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3、(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2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26、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27、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28、(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29、七、及时处理解决中队上报的各种问题,定期每日组织一次中队工作汇报。
30、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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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六、带领全队人员,争创文明单位,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32、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33、(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34、(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5、城建监察大队职责:
36、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37、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批准实施。
38、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9、(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40、城建监察规定
41、(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42、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3、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44、四、结合本市实际,负责制定大队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
45、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6、九、实行队办公室会议制度,对重大行政业务问题需通过队办公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